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新的文件出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的规定今后企业财务的行为,失信的、虚开发票的、毁坏凭证的都将被查处,和各位兼职会计、代理记账的老板,速度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涉税违法失信严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一、有这些做账的企业都和会计,都将严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二、相应处罚,会计和老板不能大意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4、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三、关于本次案件标准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缴欠税标准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
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同时,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
将联合惩戒
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近期,各地税务部门持续加大“黑名单”公布力度,严打骗税虚开违法行为。